天山深读丨护航经济发展 护佑群众幸福——自治区新通过的五部法规观察
天山网-新疆日报记者 刘翔
8月12日,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记者会,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〉办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》(以下分别简称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司法鉴定条例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《实施办法》《规定》)解读。
五部新法规的出台实施,围绕优化营商环境、规范司法活动、保障妇女权益、强化人大监督和守护中小学生安全等工作,进一步为新疆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,标志着新疆法治建设迈出了新步伐。
优化营商环境 为经济发展添活力
水深则鱼悦,城强则贾兴。优化营商环境是提振社会信心、激发市场活力、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抓手。
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,按照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,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。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勤说,通过地方立法固化成熟经验、解决难点堵点,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。
国家税务总局精河县税务局聚焦“高效办成一件事”,设立“跨区域通办”专窗解决纳税人跨区域业务办理难题。图为税务干部为纳税人办理异地涉税业务(资料图片)。展子涵摄
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完善了责任体系,构建起“党委领导、政府主责、部门协同、司法保障”工作格局,汇聚各方合力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。“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出发点,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点,从制度设计上为市场‘松绑’、为创新‘赋能’,让经营主体‘敢投资、愿创业、能发展’。”周勤说。
——优化政务服务,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,规范招商引资,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,深化政务信用建设,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拖欠经营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,营造更加稳定、公平、可预期的发展环境。
——强化要素公平,保障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,有效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。
——促进开放合作,立足新疆“五大战略定位”,专章对外商投资、打造先行先试平台、对外贸易等作出规范,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,打造开放、包容、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。
——突出法治保障,从政策制定到执法、监管、司法等各个环节,全面构建法治保障体系。
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”周勤表示,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,立足自治区营商环境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,从市场、政务、要素、开放、法治“五大支柱”环境着手,为新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、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。
聚焦权益保障 为社会公平筑基石
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目前,新疆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4家,司法鉴定人610名,为维护司法公正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“随着新疆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司法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多样,司法鉴定行业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,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。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立法处处长刘璨说,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,主要通过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和司法部的多部规章,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。《司法鉴定条例》充分吸收这些规定,更有利于操作执行,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,规范司法鉴定活动,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。
条例明确自治区、州等地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,鼓励建设高水平鉴定机构;严格准入门槛,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变更、延期、注销,明确其权利义务;细化受理流程,规范鉴定程序、时限及收费。同时,健全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机制,对违规及渎职行为设定法律责任。
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。《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是在2006年5月修订通过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新法规。
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处长、二级巡视员李跃红表示,《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结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,将我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,为维护新疆各族妇女权益、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。
《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回应了诸多新情况,特别是就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、生育政策调整引发的妇女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,作出了针对性规定。
3月4日,自治区妇联2025年“三八”维权周妇女维权进行时交流分享活动在乌鲁木齐市举办。图/自治区妇联提供
比如,要求地铁、公交、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立性骚扰等侵权行为的防范和干预机制,针对性解决公共场域的安全隐患;
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,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,保障其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竞争机会;
妇女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,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不合理调岗、降薪降职、拖欠工资、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其离职;
完善生育保险与救助,规范生育保险、生育津贴政策,为困难妇女提供医疗和生育救助;
……
此外,条例还建立保护令、救助、帮扶等多元救济渠道,更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得到落实。
强化监督防护 为安全发展根基固防线
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。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办法自2009年施行以来,为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。
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11月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进行了修改。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研室办公室副主任付探花说,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,确保国家法制统一,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自治区实际,及时修订完善了《实施办法》。
《实施办法》新增、删除、修改或合并多条内容,新增监督工作计划和审议意见处理章节,整合监督形式。规定“一府一委两院”自觉接受监督,完善听取审议报告、财政经济监督、执法检查机制等内容,提出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、执法检查、专题询问、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,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、协调性、实效性,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权力的正确行使。
中小学生安全关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稳定。溺水是危害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。
“为解决目前预防溺水工作中各部门工作职责界定不清晰、溺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、家庭监护责任难以落实、宣传教育难以入脑入心等突出问题,亟需制定一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地方性法规。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二级巡视员闫江南说。
《规定》采用“小快灵”的立法形式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。从立项起草到审议通过,历时半年左右,是“量身定制”解决地方立法需求的一次成功实践。
“明确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等原则,明晰政府、部门、学校、监护人等多方责任,防止推诿。”闫江南说,同时秉持疏堵结合理念,鼓励学校、村社等建游泳场所,开展技能培训,将溺水风险防控从一味“禁止接触危险水域”向“提升自救互救能力、创造安全亲水条件”转变,推动预防溺水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升级。
中小学生暑期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。为此,《规定》将每年7月设立为“自治区预防溺水宣传月”,强化全社会对溺水风险的认知,营造全民参与、共同防范的社会氛围。